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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喝酒不要開車
作者: 我想 日期: 2013.04.18  天氣:  心情:





總統102年1月30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之規定,為本次條例主要修正重點,交通部已會銜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自102年3月1日起施行,並已完成施行配套之酒駕違規統一裁罰基準研修,原則按罰鍰由現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修正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之規定,將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修正提高1.5倍
新酒駕處罰裁罰基準修正對照表
 




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




違規車種類別與情節


現行規定


新修正規定




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


機車


15,000


15,000




小型車


19,500


19,500




大型車


22,500


22,500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


機車


15,000


22,500




小型車


19,500


29,000




大型車


22,500


33,500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


機車


30,000


45,000




小型車


34,500


51,500




大型車


37,500


56,000




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


機車


45,000


67,500




小型車


49,500


74,000




大型車


52,500


78,500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


90,000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


3,000
(條例第60條)


90,000




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60,000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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