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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網徵性伴侶判有罪
作者:
☆~小晴天~☆
日期: 2008.08.11 天氣:
心情:
32歲的刺青師傅「阿森」上網留言「徵性伴侶」,卻換來3個月徒刑,成為全台首件因徵性伴侶而遭判刑確定的案例,將在本週五到案執行,阿森大嘆,難道台灣沒有言論自由嗎?不排除聲請大法官解釋。
台北地院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阿森徒刑,法官認為,只要散佈訊息,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者,因此訊息而產生性交易慾望者,即構成「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最重可判5年及併科100萬罰金;因此判阿森有罪。
被告:是交友非買春
阿森說,真不懂台灣的法律,之前有人上網徵3P、留言有「元」字眼都無罪,他「徵性伴侶」的交友留言並非想買春,竟被判刑。
32歲的阿森是個刺青師傅,住台北市,與妻子離婚後,去年在「UT網際空間」留言,提及「想找位單純長期無父壓力ㄉ性伴侶,我65年次身高172體重75至80期待認識你」。
隔天,阿森就接到彰化縣員林警分局電話,要求到案說明,他開車南下後,才知被列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告,警察說,他的留言是「猥褻文字」,只要坦白承認,罰個掃地、做義工之類的就沒事了。
籌不出罰金恐坐牢
阿森說,他不懂法律,就簽名認錯,上法庭時,他問檢察官這案子會怎麼判,檢方也回答承認就沒事,他就承認有上網留言,但否認想性交易,卻還被判刑3個月,可以罰金1000元易科1天。
阿森說,3個月怎是沒事,他不知該怎麼辦,已拖過上訴期間,全案已確定,檢察官要他在8月15日到案,阿森說,他籌不出9萬罰金,只好努力刺青賺錢,否則就只能蹲苦牢了。
檢警原認定,阿森的「徵性伴侶」留言是猥褻文字,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這段留言不算猥褻,但有「暗示性交易」意涵,改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他有罪。
真讚!希望別讓交友園地讓某些心術不當之人成為找免費性伴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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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8-16 13:48
她, 39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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