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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婚前這些與姻親相關法律一定要懂
作者: 淡紫色の天空 日期: 2024.09.01  天氣:  心情:
很多婚姻走到衝突不斷、爭執不休,甚至破碎無法挽回,大多是因為不瞭解做人的「邊界」,不只是夫妻,一些姻親(尤其是什麼婆和什麼姑的)也應該要知曉,拿捏好分寸,才不會把好好的一段良緣搞砸了。

看到有律師在解答夫妻離婚後的一些疑點,我覺得有些不是離婚或另一半過世後才要知道,而是婚前就該知道,這會影響婚後的判斷與行為,例如: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並沒有看孫子的法律權利,只有父/母親才有對子女探視的法律權利,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不能要求媳婦帶孫子給她看,如果公公婆婆提要求,媳婦也是可以拒絕的!若媳婦願意讓公公婆婆來帶孫子,就已經做得比法律規定還要好。

這裡說明一下「帶孫子」這件事,大家應該都知道這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義務,帶小孩應是父母的責任。在台灣常見的情形分為兩種:
1.老人家不想帶:這個比較好解決,不想帶很合理,小孩的父母就自己帶呀!

2.老人家想要帶:這個會有兩種情形,一是小孩的父母不想給老人家帶,但老人家硬要帶,其實這是可以拒絕的喔!第二種情形是,老人家有意願,小孩的父母也接受,很多人會覺得這樣最好了,可是又會衍生出兩代人看不慣對方的帶法(也就是父母對老人家帶法有意見,或是老人家對父母的教法不一致),這樣很容易讓小孩混淆到底該聽誰的,想法與行為也受到影響,所以應避免這樣的情形。

還有一種情形是,身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不想給祖父母/外祖父母看孫子或帶孫子,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卻自行把小孩帶走,這一點是可以「略誘罪」提告的。

.父母親有扶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但孫子的扶養責任絕對不是給媳婦負責,比如有2個孩子,如果父母離婚了,一人照顧一個小孩也是很符合常情,這位媳婦並沒有自私。

由此得知,公婆不能強迫離了婚的媳婦一定要帶兩個孩子,以利男方再婚且省去照顧之麻煩。反過來看婚姻中,公婆也不能只要求媳婦照顧小孩。

.媳婦在法律上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除非公婆生前贈與資產給媳婦;相對的,媳婦原則上也沒有扶養公婆的義務(除非住在一起,且其他扶養義務人棄養),如果不想扶養,自己搬走即可。

很多媳婦常遇到婆家一種對待:有事就自己人,沒事就外人。既然媳婦在法律上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那又有什麼資格要求媳婦一定要做這個做那個?有人說,以後留給兒子(丈夫),也是受惠於妻子呀!那可不一定喔!你拿到父母遺產會分給配偶一半嗎?我想絕大多數的人都不會,無論男女。既然你自己把掌握錢的使用權,配偶若想受惠,也必須經你的同意,也就是說:「我沒有想給的,你不能要。只有我想給你,你才能拿。」所以「受惠」這件事並不是必然,如果配偶拿去灑在大海裡,甚至養小三、養小王,你也沒輒。

因此公婆不要把自己放得太大,你們只對於自己兒女很偉大,對媳婦、孫子並沒什麼必定的重要性,若不加尊重他人又恣意妄為,被嗆、被罵、被當作空氣也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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