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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原來一件事可以扯出這麼多碗糕
作者: 演變 日期: 2007.09.21  天氣:  心情:

昨天上課時,教授講了一個歷屆考題,感覺蠻有趣的,在這裏和愛寓的朋友分享吧!


EX:甲入侵乙的貨櫃屋(此貨櫃屋為有門窗的屋子),甲入侵之後,迫使乙煮泡麵給甲食用,問甲成立何罪?


 


因為貨櫃屋是動產,所以並不構成侵入住宅罪喔!


但是甲有迫使乙煮麵,所以甲構成了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


而且麵也算是一種財物甲又構成了刑法第三四六條恐嚇取財。


但是甲也可以用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來平反唷!變成甲無罪呢!


 


或許有人會覺得很怪,為什麼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可以成立,這是假設甲已經快要餓死了,所以才會符合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喔!


 


同樣一件事的發生,所造成的結果並不同,像緊急避難有名的例子,就像鐵達尼的船難,為了自己的活命,可以犧牲他人生命,是符合了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的條文。如果傑克因為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犧牲他人生命可以無罪而貪生的話,那電影就一點都不感人,也不會有人想看了吧!


 


由此可知,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都可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而讓他人犧牲了,更何況只是一碗麵呢!


 


未來在課堂上有趣的事都會分享給大家知道唷!希望可以有助於大家的法律常識。



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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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12-18 19:48
他, 4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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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8-12-18 19:57]:

不過如果法官是當事人的話,應該他就不會醬子認為了吧

 
時間:2008-12-15 22:04
他, 42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2-18 11:53]:

壞蛋

 
時間:2008-12-14 14:57
他, 42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2-15 16:56]:

有時看新聞也是如此...就像之前的性騷擾案件一樣..什麼襲胸多久..才訂罪的問題..也是吵了一段時間...

 
時間:2008-12-13 23:14
他, 42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2-14 10:04]:

法律這種東西...沒有絕對的答案...
尤其是刑法...太多不同的意見了...

 
時間:2008-12-13 23:14
他, 42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2-14 10:02]:

這個是老師說的喔

 
時間:2007-09-28 16:40
她, 49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20:46]:

不客氣..希望有幫到妳..

 
時間:2007-09-28 14:46
他, 59歲,高雄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14:48]:

你累了嗎..要不要來瓶蠻牛...

 
時間:2007-09-28 11:57
她, 49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14:50]:

謝震武有一本 法律問題一桿進洞不錯..很生活化..唸起來也很輕鬆喔..

 
時間:2007-09-26 19:44
他, 56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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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7-09-27 10:05]:

你這個不是法律問題,
這是犯罪心理學。
今天只要罪犯的心理問題無法解決,
即使去勢也無法解決問題,
很有可能會有更變態的想法。
真正根本的解決之道,
是改他心理的想法。

 
時間:2007-09-26 15:21
她, 51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6 15:23]:

其實生活中很多事,從不同的角度看,就會有不同的答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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