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課時,教授講了一個歷屆考題,感覺蠻有趣的,在這裏和愛寓的朋友分享吧!
EX:甲入侵乙的貨櫃屋(此貨櫃屋為有門窗的屋子),甲入侵之後,迫使乙煮泡麵給甲食用,問甲成立何罪?
因為貨櫃屋是動產,所以並不構成侵入住宅罪喔!
但是甲有迫使乙煮麵,所以甲構成了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
而且麵也算是一種財物甲又構成了刑法第三四六條恐嚇取財。
但是甲也可以用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來平反唷!變成甲無罪呢!
或許有人會覺得很怪,為什麼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可以成立,這是假設甲已經快要餓死了,所以才會符合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喔!
同樣一件事的發生,所造成的結果並不同,像緊急避難有名的例子,就像鐵達尼的船難,為了自己的活命,可以犧牲他人生命,是符合了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的條文。如果傑克因為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犧牲他人生命可以無罪而貪生的話,那電影就一點都不感人,也不會有人想看了吧!
由此可知,刑罰第二四條緊急避難,都可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而讓他人犧牲了,更何況只是一碗麵呢!
未來在課堂上有趣的事都會分享給大家知道唷!希望可以有助於大家的法律常識。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