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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25的日記
作者: 捷客 日期: 2008.11.25  天氣:  心情:
無罪推定 不能押 ? 【聯合報╱宋耀明/律師(台北市)】

陳前總統遭羈押,反對者搬出「無罪推定原則」、「國際人權標準」,力主在判決有罪前,任何人均應被推定為無罪,所以不能先行羈押。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大舉「國際人權標準」的旗幟,實際上是誤導大眾。

不論是美國或歐陸國家,都有被告判決有罪前的羈押制度,一八六一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ell v. Wolfish一案就說明:「無罪推定原則是決定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解釋為「被告在被判決有罪前,既然是推定無罪,所以不能受羈押」。)

無罪推定原則所揭櫫的是「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證明被告有罪為公訴人之義務」,所以該原則與「被告緘默權」、「檢察官需舉證超越合理可疑」等訴訟法中檢察官與被告間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息息相關,我們的羈押制度本身並沒有違反國際人權保障的標準。

政治人物在批評司法案件時,當然無可避免的仍有政治語言,但是否應該避免給大眾錯誤的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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