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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約書參考
作者: 狐仙~小雪柔 日期: 2018.06.17  天氣:  心情:
[:-|]以下~這是6/17看到的新聞合約書,人家打算重新打在日記上,做為日後的參考。

當然不是全部參考,因為有的條約,簽的很硬,也很狠。但人家不介入選舉,會選誰,早就決定好了。

只是覺得納悶,有人訂合約,可以如此?那.......人家是不是要重新思考,自己是不是叢林裏的小白兔?
人家要怎麼在叢林裏,活下來呢?人家自己也覺得好納悶。 [:-|]


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又昱實業有限公司(甲方)
承租人:中國文化大學(乙方)

茲經雙方共同協議訂定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租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
    甲方將所有座落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二小段616地號及其地上建物:
    凱旋路11號等99戶(詳附表),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共計15年。乙
    方於本租約期滿後,有優先承租權,並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九個月開
    始協商,六個月前議定租賃條件並簽定新契約,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未於六個月前議定簽妥,乙方即喪失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約定及支付
    一、租金以年為單位,租期第一年乙方應於民國100年8月5日開立
      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即期支票交予甲方(甲方同時間開立發票交予
      乙方,其營業稅由乙方負擔)。雙方約定日後每年8月5日前繳
      付約定租金。

    二、為保證本租約各條款之確實遵守與履行,乙方應於簽定本租約
      時,以銀行定存單質權設定方式向甲方繳付保證金,計新台幣壹
      仟貳佰萬元整,甲方於收到保證金後,於租賃契約內簽收保證
      金,作為收據。於租期期滿或提前終止,乙方遷出並交還租賃標
      的物及對甲方履行本租約之義務且無相關債務牽涉時,憑原開立
      之保證金收據,甲方應立即無息退還該項保證金。

    三、乙方依本租約繳付之保證金,乙方不得主張作為抵付房租之用。

    四、本租約之租金自第二年起,應逐年調漲,每年調漲一次,其調漲
      幅度為前一年年租金之5%。

第四條:稅捐、費用之負擔

    一、本租賃標的之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所得稅由甲方負擔。乙方僅
      負擔其租金所應負擔之加值營業稅。

    二、本契約應辦理公證並約定簽約代辦費、公證費,由雙方平圴負擔。
   
    三、乙方於承租期間,就本租賃標的物應按法令執行消防檢查、建築
      物公共安全等檢查,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下一頁)

    四、本約租賃期間就租賃標的物,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損
      壞,乙方應依一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給予各項設施及設備
      良好且適當之維修、保養、更新及清潔等,其所生費用由乙方
      負擔,建物結構體經合法使用後之自然損耗,不在此限。

    五、乙方應偕同甲方將水、電帳單移轉乙方名下,租賃期間因合法
      使用所發生之一切水電費用,概由使用之乙方負擔。租期屆滿
      後,乙方應偕同甲方辦理水、電帳單轉回事宜。如果違約,乙方
      應自行負擔水、電費用。

    六、乙方應按期繳清租賃期間之水、電費用,若逾期未繳,甲方應事
      先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補繳。未能於期限內繳清,甲方有權隨時
      切斷水電供應,並限期乙方立即清償,否則即視為違約。

第五條:租賃標的物之使用及其它限制

    一、乙方應依租賃標的物建物使用執照之用途別,合法使用各樓層及
      各項設施,並應符合政府各相關法令,如有違背法令情形以致甲方
      受到處罰或損害時,乙方應繳交該罰鍰;甲方因而受有損害者,
      乙方應對甲方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之全部或部份出借、轉
      租、頂讓或與其它公司合併,委託他人經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交
      由他人使用。

    三、租賃標的物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應經由甲方同意,乙方始得自費
      裝設。乙方於租約期滿不另續租或提前終止租約交還房屋時,乙
      方並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且不得毀損建築物及其原有之設備,
      但經甲方同意者及有利於甲方之改善或設備,不在此限。

    四、乙方所承租房屋之用途,除供為學生宿舍外,應受下列限制:

      (一)除甲方同意之用途外,不得用於住家、工廠、餐廳、廚房或有礙
         衛生安寧、公共秩序安全或經營違法及違禁之行業。

      (二)不得在租賃標的物內,儲存任何違禁品、爆炸性、易燃性或危險
         性之物品,並不得使用耗電量過大且有安全疑慮之電器或設置炊
         膳設備。
    
      (三)乙方不得在租賃標的物之樓梯間、通道及公共場地區域內,作不
         當之佈置或存放物品。違反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否則
         甲方有權予以拆除,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如有嚴重違反上述事項,視為違約。乙方雖得甲方同意之改
      裝或佈置等行為,仍應遵守公共安全或消防法令等公安規定,若
      有違法者,其責任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涉。

(接下一頁)


第六條:危險責任之負擔
     對於直接或間接可歸責於乙方,因租賃標的物內附屬之裝置、傢俱、
     配線等之毀損或故障,導致他人或物品受損害者,乙方應負全部賠償
     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提前終止契約

    一、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決定提前終止本租約時,應於終止前一年,
      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始得提前終止租約,雙方
      之權利義務視同本契約租賃期間屆滿之規定。違反之一方,應賠
      償對方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前終止本租約:
      (一)租賃標的物經主管機關鑑定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學生安全時。
      (二)有發生破產、解散等情形。

    三、除上述情形外,乙方不得於租賃期間內任意退租,否則乙方應償
      付已使用期間之租金、水電等各項費用及稅金,並沒收全部保證
      金。

第八條:遺留物之處理

    租約期滿、提前終止或租賃期間內,乙方未續付租金及事先知會甲方
    辦理遷出手續而私自遷離時,乙方均應將租賃標的物內之設施、物品
    騰空。乙方屆時未騰清而留置於租賃標的物內之一切裝潢設備之物
    品,圴視為拋棄物,甲方得全權處理,其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
    並得自乙方之保證金中逕行扣除。

第九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一、乙方應依約支付保證金、租金,依法應繳交之稅金。
    二、甲方應依約返還乙方保證金。
    三、本租賃契約期間屆滿,乙方應返還甲方租賃標的物。

第十條:保險約定
    一、乙方應將本租賃標的列入校園保險範圍,其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應就本件租賃標的物投保不動產火災險,保險費用由乙方負
      擔。甲方因保險事故所生之租賃標的物損害,乙方應負責回復原
      狀。無法回復原狀者,則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第十一條:其他特約事項

     一、甲方應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容許甲方或其代理人進入本租
       賃標的物查看並檢驗其保養情形。

(接下一頁)

     二、甲方同意自民國100年6月30日起,以現況交付租賃標的物予乙
       方進行裝修。乙方裝修應經甲方同意,其裝修行為應遵守公共安
       全或消防法令。若有任何違法,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租約到期不續租時,乙方應配合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前(除有
       利之改善或設備外),以回復原狀將租賃標的物交還甲方。

     四、乙方於裝修及搬遷期間,應約束裝修及搬家廠商,如有損壞租賃
       標的物之設備時,乙方應與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甲方點交租賃標的物予乙方時,應附設備清冊、操作手冊及技術
       交接。

     六、有關本租約文書送達,比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為準,任何一方地
       址變動,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地址變更
       而未以書面通知他方者,他方按本租約所載地址發送之通知,即
       視為已送達他方。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致文書遭退回者,以郵
       局第壹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無法送達而生延誤,應自行負責。

     七、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房屋並確保所承租之租賃標的物係
       合法使用,並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租賃標的物如因政府法
       令規定,而有受消防、安全檢查及設置管理人員或向主管機關申
       報之必要時,其費用及責任,由乙方負擔。

     八、甲乙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圴應保證其有完全授權之權限簽署本契
       約。本契約之效力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理人變更而受影響。

     九、與本租賃標的物相鄰,產權屬於甲方之畸零地,甲方有優先使用
       權(其範圍如附圖)。

     十、本租約之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違約處罰

    一、乙方如違反或不履行本租約所約定事項,甲方經書面通知乙方限期
      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得沒收乙方所繳付於
      甲方保證金全部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二、甲方如違反或不履行本租約所約定事項,乙方經書面通知甲方改善
      而未改善時,乙方亦得終止本契約,甲方應立即返還保證金,並賠
      償乙方之損害。

    三、乙方於租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即遷出並返還租賃標的物。未經甲方
      同意之遲延,甲方得切斷水、電、冷氣等之供應,並賠償甲方之損
      害。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之約定

     因本租約之爭議或訴訟,雙方同意交付仲裁。
     仲裁不成立時,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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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8-07-18 00:30
他, 92歲,嘉義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8-07-18 01:36]:

看來不是研究,之前看新聞,那時的文大校長是為了陸生要來,不夠宿舍,又要國家經費補助,才租那裏。但是,另一家媒體說,當時還有別的選擇,只是他們不選。所以,會簽這種喪權辱校的合約,只剩一個可能,背後有利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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