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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羅男常藉口要照顧前妻
作者: 容容~請先看自介 日期: 2013.05.28  天氣:  心情:
1夫2妻 登記結婚 告贏公證結婚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28日 上午6:18.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公開宴客遲未辦登記

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前妻吃醋搶先辦登記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台中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羅男原瞞著前妻與孫女往來,暗享齊人之福,事情曝光後,只好同意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還告妨害家庭

與張女登記結婚後,羅男告知孫女,他已與張女辦理再婚登記,孫女和羅吵了一架,自述她非常心痛,說他們兩人公證結婚後,羅男常藉口要照顧前妻、說前妻身體不好需人照顧,不能在此時拋棄她,說得有情有義。

孫女說,知道羅與張女又重新登記結婚,她基於「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原準備與羅男分手。沒想到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台中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3月30日孫女所生。

「其情可憫」緩刑2年

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
大家看清楚,89年就離婚了,到99年還住在一起,都離婚十年了,還分不開.這種男人一點誠信也沒有.
99年還以單身的身份去追新女生,
還用需要照顧生病的前妻為理由,讓後妻沒辦法做不義的人,讓他去完成他的有情有義
此男人一邊有情有義,一邊又讓後妻懷孕生子,
前妻再來告.....太過份的男人,太過份的前妻了
女人,自己要保護好自己
所有的人勸的,都聽不下去,就要保護好自己,別懷孕了,別被害得吃上官司了.


重點:[兩人到台中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第二次的婚姻有公證又有公開宴客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羅男原瞞著前妻與孫女往來,暗享齊人之福,事情曝光後,只好同意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羅男自己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再婚登記,羅男明知自己有公證結婚,
羅男算是偽造文書,或詐欺第一任妻子張女===>所以這裡很多條都可以告羅男呀,為什麼是無辜的孫女吃上官司呢,莫名其妙的官司

其實這件事法官也很烏龍~~~男生算犯了重婚罪呀,把男人捉去關了,看他前妻還吵什麼
本來前妻就離婚十年了,怎麼可以又去登記結婚,
這樣前妻也是犯了偽造文書......法律真的不是保護好人的 第二個妻子應該沒罪,
有罪的是羅男和前妻.沒有好的律師為第二個妻子出面嗎
真是可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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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6-02 05:54
他, 56歲,新北市,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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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6-01 04:57
他, 56歲,新北市,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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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30 05:02
他, 56歲,新北市,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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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29 05:26
他, 56歲,新北市,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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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28 15:02
她, 50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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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5-28 14:39
他, 57歲,新北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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