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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3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8.30  天氣:  心情:
少年犯罪,應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係補充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第3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27條第1項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

:-/:-/:-/陳致中戴的市價一百萬元的寶磯錶,哪裡來的?財團送的?岳父送的?用國務機要費報帳?

你戴的錶市價多少錢:-?
$-)$-)
憨堃=七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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