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0/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0/0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10/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10.05  天氣:  心情:
祝大家中秋節快樂!@};-@};-@};-[-o<[-o<[-o<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2.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不起訴處分 屬於司法處分 有確定的效力(特別是檢察官以被告沒犯罪嫌疑,予以不起訴處分,原則上有確定被告沒有犯罪的確定力,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事由,否則檢察官不得對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檢察官需附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例如被告為何沒有犯罪嫌疑的理由,並通知告訴人和告發人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原則上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

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他字號的刑事案件,沒有確定力,檢察官也不用寫不起訴處分書

政黨輪替,民意壓力夠大或檢察長換人後,隨時可以再加以偵查,並起訴sogo案的吳淑珍,黃芳彥和陳哲男!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X(:-L:-S
譴責高雄的葉菊蘭和台南縣的蘇煥智!
侵害人民的自由!

無恥!
標籤:
瀏覽次數:207    人氣指數:207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10/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0/09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