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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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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11.19  天氣:  心情:
錯把別人的雨傘當成自己的帶回家,不構成竊盜罪!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行為人須對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有所認識,包括行為客體--雨傘!
誤認為自己的,顯然沒有認識該傘係他人的,並無構成要件之故意,此外,亦欠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馬英九一個錶戴了二三十年,一件西裝穿了幾十年,並未報公帳購買百萬珠寶,鑽戒,十萬元圍巾,童書,汽車雜誌,吃幾萬元的三井日式料理---與第1貪腐家庭南轅北轍

不知,也未教唆員工用他人發票報帳,未教唆作偽證!何來貪污瀆職或偽證罪?

X(:-L:-S
今天痛罵一位忘恩負義,目光如豆,不懂待人處世,小氣的賴姓網友!

她妹妹遭撞傷5個多月,對方不願賠錢,我花三個小時,鉅細靡遺,用電話敎她專業的法律
知識和談判技巧--包括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刑事過失傷害罪等!

獲得四五十萬元賠償後,她不認識我,沒有道謝,還抹煞我的貢獻!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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