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3,993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2/1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2/14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12/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12.13 天氣:
心情:
就算分居(或分房)5年,也非我民法列舉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o<[-o<[-o< 感謝這個交友檔案,把我加入好友名單的9百多個人和幫我推薦的好友! @};-@};-@};- 黃俊英賄選 抓到了 :-/(:|:-"b-( 沒任何確切證據,就三更半夜開記者會栽贓?漏洞百出,羅生門! 陳菊,民進黨的選舉--錄音帶,兩顆子彈,光碟?爲勝選,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陳菊競選總部戴漁夫帽,見不得人,不領千萬檢舉獎金的5個青年軍已涉嫌犯罪!
標籤:
瀏覽次數:
192
人氣指數:
192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12/1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2/14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