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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1/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1.02  天氣:  心情:
刑法(新)的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1.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2.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3.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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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訴權時效,視被告所觸犯案件的法定刑而定[-X以上是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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