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548823
 程程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你的邏輯性強嗎?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胖子最受到欣賞的一天?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網狼「荻野真」性侵網友判3年半
作者: 程程 日期: 2008.01.16  天氣:  心情:

本篇文章引用相關法令,可能會有露骨的文字,自行斟酌要不要看吧

網狼「荻野真」性侵網友 判3年半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115/8/rwdl.html

化名漫畫「孔雀王」作者荻野真,架設交友網站的男子呂宗恩
2年前涉嫌灌醉一名陳姓女網友,2度性侵還強拍裸照,甚至謊稱遭設局陷害,
板橋地院經過審理,發現受害者不只1人,
依乘機性交罪重判3年6個月,被害人得知後感謝司法終於還她們公道。


脣紅齒白,
就是這副日本視覺系的藝人般的型男模樣,讓不少女子上當受騙,
2006年更因為涉嫌灌醉性侵一名女網友,還強拍裸照,
遭到檢方起訴,如今被判刑3年6個月。


被害人陳小姐:「其他受害者有跟我連絡,她們知道大家都很開心,就是還大家一個清白。」
用司法討公道,是因為呂宗恩犯案後,還謊稱遭對方設局陷害,
但檢方一查才知道,24歲的他,用漫畫孔雀王作者「荻野真」的名號,
在網路上交友,擅用噓寒問暖的溫柔攻勢,擄獲女網友芳心,再趁機下藥迷姦。


被害人陳小姐(95.9.13):「喝沒幾杯酒,然後就很想睡,等我意識到,就是...這樣(性侵),結果我還有意識,但身體都不能動,那感覺真的很可怕!」


連同陳小姐,6個女子都有相同遭遇,都是喝完呂姓男子給的飲料後不醒人事,
氣不過,串聯後報警,接著在網路上公佈畫面,
沒想到撻伐網路男蟲的留言數量,居然破千,其中不少人苦無證據放棄提告,
誰都料不到,利用漫畫作者「荻野真」名號的呂姓男子,
他編導的真實故事居然這麼恐怖。

--------------------------------
這小子的確很紅,以前偶爾會耳聞到這個人的名字,不過據說都出現在另一個網站(YAHXX)
不過聽最多的還是之前被網路上一堆人撻伐的時候
(其實也在這裡看過,不過當時不以為意,後來也沒再看過了,所以也不確定是不是他,只是對名字很熟悉而已,更何況這裏的名字可以隨時亂改)

真他X的社會敗類,不是很帥嗎,幹麻還要靠下藥咧...
知道漫畫家"荻野真"(真正的)的應該是很資深的漫畫迷了吧
被這種爛人拿來用,漫畫家本人不知作何感想
被騙的女生真的知道荻野真是何許人嗎?實在是強烈懷疑
(其實還是看外表吧,管他叫孫悟空還是比克大魔王...)

我一直以為下藥迷姦應該是"強制性交罪",又或者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但是這次居然判"乘機性交罪"
於是試圖去查了一下"乘機性交罪"的相關內容
引用來源:
http://jinyong.ylib.com.tw/works/v1.0/works/law_03.htm

根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所謂「乘機性交罪」,
是指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犯罪。
其保護的客體為被害人個人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


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及被害的客體包括男性與女性──
為一體尊重男女的性自主權,以維護男女平權原則,
刑法在民國88年修正時,將妨害性自主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擴及男性與女性。
故不論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或女對男乘機性交,均可能構成本罪。


2.須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1)例如因病昏迷、意外事故受傷而昏迷、酒醉神智昏迷等狀態。
(2)惟應特別注意者,若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原因,為行為人或其共犯的故意行為所造成者,例如在被害人的飲料中滲入麻罪藥或春藥使其昏迷,或灌酒使其泥醉,而後乘機性交,或藉詞菩薩已來,渾身都要看過,勿得聲張,致其有所畏懼,聽任指揮而對其性交,則應成立刑法第221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乘機性交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6條第1項)。
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6條第2項)。


另乘機性交罪的未遂犯,刑法亦設有處罰的規定(刑法第225條第3項)。
其既遂、未遂的區別乃以姦淫行為是否完成為斷。
惟姦淫至何種程度始為完成?
學說上有:性器官接觸說、性器接合說與性慾滿足說,
通說及實務判例係採性器接合說,是否射精滿足其性慾,概與既遂無關。


本罪原為告訴乃論,刑法在民國88年修正時,鑒於被害人常礙於名節而不提告訴,或告訴後又撤回,
致行為人食髓知味,一犯再犯,乃改採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感覺上,判乘機性交罪實在是很奇怪
明明就已經是下藥了,應該符合刑法第221條,判決"加重強制性交罪"才對
而且它還有強拍裸照要求對方不准伸張的行為
用乘機性交罪擺明了就是輕判...
而且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居然還輕輕的只判了他3年6個月
這說不是輕判誰相信啊 (多次預謀犯案啊,不是臨時起意,更不是一時興起啊)
國內的強暴犯幾乎到最後可以取得假釋(一進去就信基督信佛祖,裝乖...)
能關他多久? 了不起3年吧,應該是更短
出來又是一條活龍,相約下次新聞社會版見(又再有人受害,恐怖的循環)
上次那個華岡之狼,現在還有沒有再被追蹤,真的很讓人懷疑


我們的法官真的很OOXX,也不曉得是眼睛沾到什麼東西,還是喜歡裝好人
又亦或是跟自己親人無關,所以根本也不放在心上
像這種對性侵害犯判刑輕如毛的法官,真的跟那種社會人權團體是同等級的
我深深記得在某次對於廢除死刑的專訪裡頭某個人權團體牧師講的一句話
"死刑犯也是有人權的,我只捍衛死刑犯現在的人權,對於受害者被侵犯的人權這跟我現在的訴求無關"
(大意如此,我過去的日記寫過,完整的記載這位牧師愚蠢的言論)


反正判刑也判了,
我想黑道老大應該會很喜歡這種長的像女生的"型男"
雖然3年6個月不算長,不過還是想祝福他在這3年左右的時間裏"度日如年,天天開花"
由衷的希望監獄裡頭的黑道大哥用力的給他上社會倫理課!!

(沒照片貼,這種人也不太想貼他的照片在我的日記裡頭...)

--------------------------------
網路男(女)蟲何其多,自己小心為妙
一個不錯的部落格 
女(男)生別受傷了!網路知名男蟲大公開!

標籤:
瀏覽次數:147    人氣指數:5147    累積鼓勵:25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你的邏輯性強嗎?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胖子最受到欣賞的一天?
 
住戶回應
 
時間:2008-01-17 01:36
她, 41歲,Los Angeles,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1-26 11:53]:

他那種打扮...小女生會喜歡吧
就是走日本傑尼斯路線的裝扮
只是人家是偶像,他是披著偶像裝扮的狼~

 
時間:2008-01-16 21:07
他, 79歲,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1-16 23:18]:

當然...照三餐更好 (我怕老大會膩...)

 
時間:2008-01-16 01:11
她, 44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1-16 01:15]:

是吧,而且嘴巴也很甜 (都是這樣的吧,不然也很難當男蟲)
否則怎麼騙的了180幾個女生(但是肯出庭的人很少)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