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4,177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3/1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3/1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3/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3.18 天氣:
心情:
本(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8-}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依上開刑法,國民身分證,土地登記謄本,或國稅局的完稅資料等證件或文件的影本,乃上開刑法所規範之「準文書」.因此,若變造國民身分證或相關文件之影本,將會符合刑法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應負刑事責任!
不管行為人主觀是否願意負擔,亦不論他是否曾「具結」簽署願意負法律責任之文句,
:-$均應負變造文書罪的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非像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必須以行為人"具結"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職故,要求申請人就國民身分證或相關文件等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顯係畫蛇添足,脫褲子放屁,莫名其妙,匪夷所思,違反法律規定,毫無法律知識的笑話!
:-"治安不好,蘇貞昌不下臺,永遠退出政壇,還要選總統?X(:-Sb-(
標籤:
瀏覽次數:
223
人氣指數:
223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3/1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3/19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