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4/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4/2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4/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4.22  天氣:  心情:
徵收土地,遲遲不給補償費,政府是土匪?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16號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 :-$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準此,土地法第233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上述規定之15日 (本院院字第2704號、釋字第110號解釋參照 )。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15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應不予適用。
標籤:
瀏覽次數:213    人氣指數:21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4/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4/28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