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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貪花好色韋小寶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0.25  天氣:  心情:
貪花好色韋小寶,犯了重婚罪及強制性交罪?!





話說鹿鼎記裡面的主角「韋小寶」是一個無惡不作的小混混,但是他憑著三吋不爛之舌及糾纏磨人的功力,娶到七個如花似玉的老婆。七個老婆裡面雙雙、曾柔一開始就喜歡韋小寶的,但是也有被韋小寶以霸王硬上弓的方式給騙到手的,在揚州麗春院中,韋小寶以迷春酒迷昏阿荃及阿珂,並趁著他們昏迷的時候予以性侵害,使得阿荃及阿珂都懷了他的孩子。這種事情在古代是非常嚴重的,迫使阿荃和阿珂只好答應韋小寶當他的妻子!不過每每看到此處,除了無限的欣羨以外,總覺得金庸大叔有鼓勵犯罪之虞阿!不過小說歸小說,既然提到韋小寶的貪花好色,今天就來談談刑法中的重婚罪及強制性交罪(阿珂及阿荃是韋小寶的老婆中年紀第三大以及最大的,當時均已滿十八歲)。 


依照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而阿荃和阿珂是韋小寶利用迷春酒迷昏予以性侵害,自然該當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此外,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藥劑犯前條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為加重規定!故韋小寶應該當於這兩條之罪。


不過話說在幾年前法分則修正前,刑法原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等罪須採告訴乃論,但修正後除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以及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採告訴乃論外,餘均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刑法修正將強制性交罪改為是非告訴乃論罪之緣故係,很多受害婦女吃了虧,但是畏懼上法庭受到二次傷害,又怕被人知道影響名譽,而不敢對犯人提出控訴,讓些犯人逍遙法外,造成再犯,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始將本條等改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被害人不提告訴,由檢察官主動追訴仍能達到防治性犯罪目的。


另外,刑法237條復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此為重婚罪之規定!和一般人認為,對重婚最不爽的應該是元配,因此應為告訴乃論罪之印象或許不同!重婚罪也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喔!所以不要以為老婆不在意就會沒事了,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而且刑法上認定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縱容韋小寶重婚的七個老婆們每一個都是共犯,都受重婚罪所拘束!


雖然鹿鼎記裡面並沒有記載當時清朝的刑律中,是不是也有強制性交罪的規定,是否也是由京城捕快主動發動調查之類的,不過肯定的是,韋小寶想在現代台灣利用此招與愛人雙宿雙飛,恐怕是會吃上十年的牢飯呢!因為就算阿珂和阿荃願意饒恕他,檢察官也不會放過享齊人之福而且貪花好色的他呢!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www.licen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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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0-26 01:29
他, 50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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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0-25 23:27
他, 46歲,亞洲其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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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0-25 21:58
他, 44歲,桃園市,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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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0-25 12:17
他, 53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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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7-10-25 22:32]:

不過話說在幾年前刑法分則修正前,刑法原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等罪【須採告訴乃論】,但修正後除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以及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採告訴乃論外,餘均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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