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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5/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08.05.02  天氣:  心情:
想免除債務?

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第3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第10條
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
前項之人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1項之人已受前項裁定,仍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連續處罰之.
法院為前2項裁定前,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2項、第3項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懶得打字,po重要相關法條!>: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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