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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告:徵求會員
作者: 阿達 日期: 2004.09.07  天氣:  心情:

我想可能我們需要更多的善心人士長期幫助我們協會裡的孩子!

這一學期,我們協會裡的一般生只佔百分之廿不到!剩下的不是原住民就是清寒生、受創生、特教生、單親生等。光是補助款就已達八萬多塊了,這還不包括展望會的助學金。撥完後卻落得老師們的薪水得先欠著。雖然如此,我們的老師們還是很快樂。只是,協會是個窮單位,目前真的需要更多善心人士慷慨解囊來幫幫這些孩子。為了這件事,我們老師們及會員們日前通過修改章程開放非鶯歌籍的人加入協會。詳細情形如後。還望大家鼎力相助才好。

有意成為敝會榮譽會員的朋友們,敬請留言給我。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旨:本會經臺北縣政府北府社團字第○九三○五六三三六一號函准設立,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之成立宗旨為關懷並協助鶯歌地區之青少年及兒童在校與家庭生活之狀況,提供必要的諮詢與輔導,並促進學校教育功能之正常化,讓青少年及兒童都能享有公平的受教權,進而培養出正確的生活態度與人生觀;在提昇精神文明的同時,更能讓我們安心的把未來交給下一代,期待他們創造出一個充滿祥和、正義、與希望的社會。

二、入會資格: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址臺北縣鶯歌鎮之機關及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並設籍臺北縣鶯歌鎮,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個人會員。外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始得為之。

(三)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設籍臺北縣鶯歌鎮,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者,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本會終身會員。外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始得為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參與社會服務及教育工作,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經由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榮譽會員。

(五)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臺北縣鶯歌鎮,雖未滿二十歲,但願參與社會服務及教育工作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準會員。

三、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

四、協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聯絡人:郭芳彣小姐,電話(○二)二六七○一九六六
  地 址:台北縣鶯歌鎮南雅路三十三巷六弄十六號

五、入會費為新台幣陸佰元整,於入會時繳交。
  常年會費則為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入會申請書自行下載或來信索取(請附回郵信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想加入的朋友們請留言告知
未設籍鶯歌者可以申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申請表下載網址:http://www.aldolf.com/ATCCT/application.doc

填列完成加簽章之後
請將表格郵寄至協會地址
會費繳納則以ATM轉帳或電匯即可
銀行資料如下:
銀行名稱:華南銀行鶯歌分行
戶名:台北縣鶯歌鎮青少年教育關懷協會
銀行代號:008(ATM轉帳適用)
帳號:196100002192

助人為快樂之本
一切就拜託了
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本會章程
臺北縣鶯歌鎮青少年教育關懷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 總 則
第1條:本會名稱為「臺北縣鶯歌鎮青少年教育關懷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3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鶯歌鎮南雅路33巷6弄16號1樓。

第4條:本會以臺北縣鶯歌鎮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二 章 ~ 成 立 宗 旨
第5條:本會之成立宗旨為關懷並協助鶯歌地區之青少年及兒童在校與家庭生活之狀況,提供必要的諮詢與輔導,並促進學校教育功能之正常化,讓青少年及兒童都能享有公平的受教權,進而培養出正確的生活態度與人生觀;在提昇精神文明的同時,更能讓我們安心的把未來交給下一代,期待他們創造出一個充滿祥和、正義、與希望的社會。

第 三 章 ~ 服 務
第6條:本會之任務為提供下列服務:
1. 協助政府積極宣導並推動國民教育教學正常化與禁止不當體罰
2. 不定期舉辦社區親子教育座談會
3. 協助成立並提供各類獎助學金
4. 提供必要的生活與行為輔導
5. 受創兒童及青少年後續之追蹤與輔導
6. 協助成立各社區讀書會
7. 不定期舉辦或協辦適合青少年及家長之各類活動、生活營、及課程
8. 不定期聘請專家學者發表各式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講座
9. 協助家長了解如何關心子女並達到有效溝通
10. 發行電子報及提供與教育有關之法令與資訊之諮詢服務
11. 志工培訓


第 四 章 ~ 會 員
第7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址臺北縣鶯歌鎮之機關及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2.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並設籍臺北縣鶯歌鎮,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個人會員。外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始得為之。

3. 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設籍臺北縣鶯歌鎮,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者,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本會終身會員。外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始得為之。

4.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參與社會服務及教育工作,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經由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榮譽會員。

5.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臺北縣鶯歌鎮,雖未滿二十歲,但願參與社會服務及教育工作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準會員。

第8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前項第一至二款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準會員無前項第一至二款之權利。

第9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3. 按時繳納會費,但準會員及終身會員除外。

第10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外國人喪失中華民國居留權者。
2. 經宣告褫奪公權者。
3. 不遵守本會章程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4.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者。
5. 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6. 有其他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者。

第11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2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3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五 章 ~ 組 織
第14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監事三人。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16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為求經驗之傳承,理事長任期為三年,且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7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19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20條:本會得設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理事會追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21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若干組別,各組設組長一人。

第22條:本會視業務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設置各種臨時委員會。


第 六 章 ~ 職 權
第23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3.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4.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其他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24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3.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4.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審定會員之資格。
6.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7.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8. 聘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9. 聘免執行長、工作人員。
10.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25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七 章 ~ 會 議
第26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7條:會員均應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得選派代表參加,其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8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以會員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9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亦於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30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31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32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章 ~ 經 費 來 源
第33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六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仟元。
3. 本會所舉辦之各類生活營及活動課程收入及其他事業費。
4. 會員及企業捐款。
5. 存款及基金孳息。
6. 政府及民間機構之補助。
7. 其他收入。

第34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5條:本會經費收支賬目每半年提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九 章 ~ 附 則
第36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37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本會其他組織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38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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