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速罰款將打破單一金額的做法,超速愈多罰得愈重,以小型車為例,超速廿公里以下依現行規定罰三千元,廿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下改罰三千五百元,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罰五千元,大型車超速罰款又比小型車重。新制也增訂「飆車條款」,駕駛人如果時速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罰款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不過交通部為防止民眾飆車,要求裁罰時,罰款一律從八千元起跳。新制規定,固定測速照相地點須上網公告,高、快速道路須在測速照相前三百公尺處豎立警示牌,一般道路是一百公尺前,不再禁止裝測速雷達感應器。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指出,這次修法增刪條文高達七十五條,七月一日實施後,現有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和西濱快速公路都納入高速公路管制範圍,違規罰款大幅提高;發生事故,駕駛若見無人死傷,就逕行開車離去,視同逃逸,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未適當處理也將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除了重懲,也有利多訊息,包括超速未逾十公里、忘記帶行、駕照、凌晨零到六時違規停車等微罪將不處罰,紅燈右轉罰款從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調降為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及有條件放寬終生不得考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