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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兒輕生急診還追去猥褻狼父判刑
作者: Je suis 小蝴蝶 日期: 2014.04.28  天氣:  心情:
新竹40多歲張姓男子與妻離婚,把女兒當洩慾對象,女兒讀小三至國一期間,他多次趁嬉鬧時摸胸猥褻,甚至要求口交,少女出現情緒障礙企圖輕生,在醫院急診室就醫時,狼父還追到醫院對躺在病房的女兒親嘴、摸胸猥褻,新竹地院昨天依強制猥褻罪,判狼父應執行4年徒刑。
少女原指父親曾逼迫她口交4次,後來在審理中改口,表示口交部分是她亂說的,是因買機車的事和父親吵架,也為引起老師注意才這麼說。法官認為,口交部分因少女證述不一,罪證有疑,判無罪。
判決書指從事資源回收的張姓男子與妻離婚多年,但仍有往來,被害少女跟著父親、姑姑同住。
他見少女漸發育後,將女兒當成洩慾對象,從她國小3年級起至上國中1年級,多次在車上或家中,藉嬉鬧、搔癢機會摸胸猥褻,頻率約每月一次。
少女去年將遭遇告訴好友及體育老師,學校報警處理。
張男否認猥褻,他說,女兒吵著買機車他不同意,女兒隔天就向學校通報遭性侵害,他平常和女兒感情好,不可能做逾矩的事。
少女出現情緒問題,有輕生舉動,去年11月22日凌晨,因為情緒不穩而送醫,張在醫院急診室竟當著妻子的面,先是吻頰,接著親嘴,還將頭靠在女兒胸前,親密狀似熱戀情侶,不像父女。急診室護士覺得不對勁,報警處理。
張男表示,他是想要關心女兒,靠近女兒臉部,是因女兒講話太小聲,他聽不清楚,沒非分之想。法官認為,連續吻臉頰、嘴唇的行為,已超過父女互動應有分際。
少女的母親、姑姑都表示,曾看過張男與女兒玩鬧時有摸胸行為,提醒「不可以這樣玩」,但張仍沒收歛。
法官認定,張男對女兒摸胸44次、接吻猥褻1次,嚴重逾越倫常,對少女心理造成難以磨滅的陰影,且否認犯行,判他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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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4-06-23 21:55
他, 59歲,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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